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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行凶致人死亡真的不用偿命吗?真相在这里!(湖南医聊)
作者:    日期:2017-02-28 15:34:00    点击: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

此案因胡某的血腥作案手段引发全国关注,而之后胡某被媒体爆出持有“精神残疾证”则引发了各方讨论:如果患有精神病,杀人真的就不用偿命吗?

首先仅凭这张“精神残疾证”,目前尚不能判定砍人者能否逃过法律制裁。病人是否处于发病期,犯罪过程中是否清醒,需要相关精神病学机构的鉴定。所以精神病人杀人后是否需要偿命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责任能力评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负责受理对被鉴定人的责任能力的认定。

精神病人行凶真的不用负责吗?真相在这里!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司法精神病如何进行鉴定呢?

第一步,通过专业知识判断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者说叫精神障碍。

第二步,假设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障碍,接下来就要判断,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比如杀人时,他是否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日后鉴定的意见认为,他当时丧失该能力,那么他就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鉴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关键点。

精神病人行凶真的不用负责吗?真相在这里!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什么是辨认能力呢?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为达到目的所准备或采取的手段、该行为的法律意义、是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否理解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等。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受损常常表现为病态的行为动机、曲解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理解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是否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在具体判断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既往人格因素或行为方式、作案的诱因和先兆、作案后的自我保护、作案环境的选择等。

在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后,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行凶真的不用负责吗?真相在这里!

(图片来源于网络)

1.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活动健全的人作案,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胡某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监护人对他负有监护责任或接受强制医疗。如果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胡某就需要为他的杀人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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